放铳老人获刑,“情法冲突”如何“情法两尽”
■ 观察家 乡镇干部更有责任和义务在移风易俗上实践“情法两尽”。 今年9月,做了几十年放铳人的罗守义及其妻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三缓三”。罗守义觉得很委屈,认为这就是一门祖传的“手艺”——在湖南乡俗里,放铳是“白喜事”和“接老爷”等民俗活动中必备的组成要素。铁铳的出现在近代,随着社会演变,放铳及放铳所必需的自制火药,使得风险程度愈发严重。 从司法实务的视角观察放铳人的罪与罚,在罪与非罪上并无太大争议。罗守义等案,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应该说,在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上,是达成了多数共识的。 有论者认为,放铳就如放礼炮,铳内不装铁砂并无杀伤力,不应动用司法资源以刑律处之。但在刑法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本就是抽象的危险犯罪。如因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并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罪重或罪轻和具体的罚责上,法院又将另有裁断了。 此案之所以备受关注,真正的问题在于,为何长期以来,放铳和放铳人活跃于乡间民俗活动,未受干预,而“突然”就入罪了?这种情理法的冲突,在司法中是否可以网开一面? 从罗守义等个案中可看出,本案的情理法冲突并不显著。罗守义作为放铳人,其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目的指向非常明确。罗氏夫妇既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无实际发生危害后果,这就是法院对其夫妇判罚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的理据,也是情法交融的裁判体现。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也不是“突然”入罪的,放铳人因此罪被判罚,在湖南基层法院间或有之。这次当地法院集中审理类似个案,应是借此普法。 应当说,放铳在乡俗中的存在,就是地方普法效果欠奉的明证。沈家本曾以“情法两尽”为新旧法学的核心要义。舆论尤爱从情法冲突的层面解构具体个案。殊不知,古今中外,所谓“情”,既有人之常情,利害之情,更重要的,还有事实情节。情融入法,法体现情。所谓法治,是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在内的,一个动态的法的实现过程。我们过度关注司法的结果,但在治理层面,源头的预防显然更重要。 “情法两尽”不仅是对法官的要求,更是对肩负基层治理与社会秩序维护责任的基层官员的要求。面对基层纠纷和社会治理,需要基层官员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通过兼顾情法两端的治理举措,努力实践“谁执法谁普法”的重任。 当地法官未必有时间常态化深入基层去做放铳手的工作,但乡镇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有足够多的机会来告知放铳手正面临的法律风险。乡镇干部更有责任和义务在移风易俗上实践“情法两尽”。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围绕“放铳”这一乡俗所产生的“情法冲突”,并让与此相关的司法裁判在民间能有更多共识与可接受度。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王琳(法律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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