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上午,梁先生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文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

 

  这是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施行以来批准的全国个人破产首案,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进入司法运行阶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创业失败转上班

  计划三年内还清75万元债务

  据了解,今年35岁的梁先生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进行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疫情影响,他的银行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

  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其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经严格审查,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按《条例》的规定,在受理申请当日停止计算约75万元债务的利息。梁先生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其表示愿意尽力还债,并提出了重整可行性计划。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3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3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据羊城晚报,梁先生告诉记者,申请个人破产前,他最多时一天接七八个催债电话,精神压力非常大。“现在没有之前巨大的精神包袱,我需要好好工作,把欠的钱尽快还清。”

  破产申请四大特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自3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截至3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曹启选表示,《条例》以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为立法目的,保护的是诚实但在生产经营、生活工作中遭遇不幸的债务人,而倡导诚信、鼓励创业创新、保护市场主体,是贯穿《条例》的一根主线,也是法院审查、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基本标准。

  曹启选曾介绍,符合在深居住且连续参加深圳社保满三年门槛的约有600万人,参考香港每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大约为人口的千分之一这一比例,预计每年个人破产案件约为五六千件。一开始申请人可能比较少,几年后会慢慢增加并稳定下来。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过梳理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发现了四大特点:

  一是申请程序涵盖清算、重整及和解,以债务人申请清算为主。在260件申请中,债务人申请破产251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9件;申请破产清算235件,申请重整17件,申请和解8件。

  二是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债务人既有市场经营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企业高管、个体工商户等,也有各类公司职员,包括程序员、工程师,还有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债务人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的,占74%。

  三是申报的债务多为复合型,金融债权占比较高。在首月提交的申请中,申报多类型债务的占90%,债务类型涵盖信用卡借款、小额借款、银行借款、民间借款等,涉银行、网贷等金融债权的占94.8%,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占90.9%。就债务数额来看,相对企业破产的债务规模,个人破产债务规模比较小,56%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元以内,30%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至300万元之间,只有很少债务人的债务超过1000万元。

  四是债务人大多申报无财产或较少财产。在债务人提交的251件申请中,64件申请人申报为无财产,其余申报的财产类型以现金及工资为主,小部分债务人申报在省内外有大宗财产,以不动产、车辆为主。总体上看,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较少。

  曹启选表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此外,债务人存在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等行为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仍待全国推广

  长期以来,由于只有企业破产法,我国境内的破产法律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鲁东大学教授王晓洁提交了一份《关于个人破产制定的立法建议》,其中就提到,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后果在于,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因而,摆脱“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是关键拼图。

  不只是深圳,全国多地近年来都在积极探索个人破产相关的改革试点工作。2019年10月,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曾办结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今年2月3日,杭州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顺利审结。

  江苏省高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在今年1月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江苏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个人已逾60万,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诚信生产经营的创业者,但受近年经济下滑影响或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陷入债务困境。由于我国尚无个人破产制度,这类人员没有免责解困、恢复元气的合法渠道。

  在现行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基础上,江苏法院借鉴企业破产相关制度,探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试点工作,确定了10家试点法院。截至发布会举办的时点,江苏试点法院已受理案件62件,结案31件。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地方性的法规、条例存在的一个问题在于,债务人可能在全国各地欠债,出台法规、条例地区的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有法律界人士因此呼吁出台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工作有望加速推进,将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解读上述《条例》时透露了一个信息,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研究修订《企业破产法》,拟在该法中就个人破产制度作原则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