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官网11月4日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朱江、王兴富、姚喜双、王旭明、周立夫、罗宗光决定逮捕。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江决定逮捕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朱江(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朱江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年4月,朱江被查,今年10月,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朱江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薄,大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多次接受宴请和娱乐活动,长期无偿占用宾馆套房,违规占用单位周转房;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违规干预插手执法工作;长期沉迷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违法办理户籍和身份证号码,违规使用车辆牌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

朱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不知耻、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朱江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朱江简历

朱江,男,汉族,1965年5月生,湖北天门人,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1983年9月至1987年7月,华中师范大学物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87年7月至1989年9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师校教师;

1989年9月至1994年3月,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中学教师;

1994年3月至1997年3月,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中学副校长;

1997年3月至1997年9月,西藏自治区亚东县委办主任;

1997年9月至1999年10月,西藏自治区亚东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1999年10月至2005年2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2005年2月至2010年9月,西藏自治区仲巴县委书记;

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西藏自治区谢通门县委书记(2011.12副地级);

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委员、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地区公安处党委书记;

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委常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2019年11月晋升一级巡视员;

2021年4月免职;

2021年4月被查。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兴富决定逮捕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涉嫌受贿一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兴富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王兴富 资料图

今年4月,王兴富被查,今年10月,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王兴富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青海盐湖工业集团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公司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盐湖公司内部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严重污染企业政治生态;隐匿财产,对抗组织审查;理想信念丧失,信仰宗教并参加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非法获取巨额利益;违反群众纪律,不及时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违反工作纪律,对工作极不负责,企业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长期热衷于麻将赌博非法获利;将国有资产经营权作为拉拢关系、利益交换的工具,擅权妄为、靠企吃企,内外勾结,甘于被“围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王兴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兴富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兴富简历

王兴富,男,汉族,1962年3月生,四川射洪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重庆大学采矿工程系化学矿开采专业学习;

1983年8月至1986年1月青海钾肥厂规划设计处、基建处技术员;

1986年1月至1986年10月青海钾肥厂厂部办公室秘书;

1986年10月至1990年5月青海钾肥厂二期办计划科科长;

1990年5月至1996年11月青海钾肥厂二期办公室副主任;

1996年11月至2000年3月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元钾肥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

2000年3月至2000年10月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三元钾肥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

2000年10月至2009年6月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1年4月至2013年12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0年6月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参事;

2021年4月被查。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姚喜双决定逮捕

辽宁省司法厅原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姚喜双(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姚喜双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姚喜双 资料图

今年5月,姚喜双被查,11月3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姚喜双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姚喜双严重违反党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姚喜双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姚喜双简历

姚喜双,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1980年11月参加工作,198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1980.11-1981.10辽宁省军区独立一团战士

1981.10-1983.09辽宁省军区独立一团后勤处保管员

1983.09-1985.03武警辽宁总队一支队代司务长

1985.03-1986.04武警辽宁总队教导队学习

1986.04-1996.03武警辽宁总队排长、副连长、中队长、大队长

1996.03-1998.08武警辽宁总队生产处副处长(副团职)

1998.08-2000.07辽宁省公安厅经侦处主任科员

2000.07-2005.04辽宁省公安厅经侦处反伪假科科长

2005.04-2007.04辽宁省公安厅计财处副处长

2007.04-2008.12辽宁省公安厅监管处处长

2008.12-2010.11辽宁省公安厅计财装备处处长

2010.11-2010.12辽宁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

2010.12-2012.09辽宁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副厅级)

2012.09-2013.05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2013.05-2017.06盘锦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2017.06-2018.01辽宁省司法厅党组副书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8.01-2019.05辽宁省司法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9.05-辽宁省司法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2021年5月被查。

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旭明决定逮捕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委员、副主任王旭明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对王旭明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年3月,王旭明被查,今年10月,他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经查,王旭明违反政治纪律,落实中央金融政策不坚决、打折扣,偏离主责主业,未及时防范金融风险;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证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借用服务对象的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职工录用、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在操办丧事中借机敛财;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基层贷款审批事项;在开展扶贫帮扶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玩忽职守犯罪。

王旭明身为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底线原则失守,纪法意识全无,败坏选人用人风气,污染省联社系统政治生态,将贷款审批权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与不法商人相互利用,索贿受贿,亦官亦商,“亲”“清”不分。收受巨额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旭明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旭明简历

王旭明,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陕西澄城人,在职大学学历,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9月参加工作。

1981年9月至2000年6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601288,股吧)渭南临渭区支行干部、副行长、行长;

2000年6月至2002年6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杨凌支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2年6月至2005年5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部门负责人;

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任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2006年3月至2008年12月任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主任;

2008年12月任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

2021年3月被查。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立夫决定逮捕

湖南省江永县原县委书记周立夫(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周立夫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周立夫 资料图

今年4月,周立夫被查,今年10月,他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经查,周立夫违反政治纪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跑官买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周立夫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法底线失守,任意妄为,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立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周立夫简历

周立夫,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湖南祁阳人,1991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9年2月至2003年6月,任永州市计委综合科科长;

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历任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2007年6月至2010年1月,任江永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任新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

2012年5月至2016年7月,历任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

2016年7月任江永县委书记;

2021年4月被查。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罗宗光决定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原县委书记罗宗光(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罗宗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罗宗光 资料图

今年9月,罗宗光被查,同月,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罗宗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卖官鬻爵,以权敛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任用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和推进、干部职务晋升和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罗宗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监委给予罗宗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罗宗光简历

罗宗光,男,壮族,1968年1月出生,广西凤山人,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9.01-2001.03任广西凤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长洲乡党委书记;

2001.03-2002.09任广西凤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2.09-2006.07任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6.07-2008.09任广西兴业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2008.09-2009.12任广西兴业县委副书记;

2009.12-2010.02任广西玉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2010.02-2011.08任广西玉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正处级组织员;

2011.08-2011.09任广西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2011.09-2012.11任广西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2012.11-2015.06任广西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市公务员局局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2015.06-2016.05任广西玉林市福绵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6.05-2021.06任广西博白县委书记;

2021年9月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