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发布,将品种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更多侵权环节,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该司法解释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种业市场侵权行为易发多发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打好种业翻身仗”和“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增幅较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统一和规范;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有必要进行归纳总结,出台新的较为系统的司法解释,回应司法需求。

落实惩罚性赔偿,降低维权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介绍,此次起草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以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促进种业自主创新为宗旨,围绕保护范围、帮助侵权、科研例外等,明确裁判规则,服务种业自主创新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扩展了保护范围,明确品种权保护对象不受繁育方式限制,将品种权保护范围扩展到许诺销售行为以及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处理等帮助侵权环节,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该司法解释提升了保护力度,提升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落实惩罚性赔偿,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明确对品种权人的全面利益补偿。与此同时,司法解释降低了维权难度,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便利品种权人维权,充分运用文书提供命令和举证妨碍制度,让不诚信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据介绍,新的司法解释还完善了法律制度,明确科研例外,鼓励育种创新;规定权利用尽原则和合法来源抗辩,稳定市场交易秩序;既依法保护农民自繁自用的权利,又防止滥用“农民特权”实施侵权行为。关于鉴定程序,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鉴定人、鉴定方法的选择以及重新鉴定的条件等。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表示,在许诺销售、帮助侵权、临时保护期和权利终止后又恢复时的终止期费用补偿、惩罚性赔偿、接近阈值认定等条文中,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扩大育种创新成果法律保护范围,提高损害赔偿数额,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

原有两个相关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2001年和2007年,最高法曾分别制定《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前者主要规定案由和管辖等程序性问题,后者主要规定品种权侵权判定问题。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介绍,根据民法典出台后相关司法解释清理修订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仅进行了适应性修改。此次出台的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是在2007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侵害品种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补充性、完善性的规定,保持了与2007年司法解释名称及内容的体系性和延续性。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施行后,原两个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