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直接税比重是“十四五”税制改革重点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4月7日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效发挥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夯实社会治理基础。    先进的税收治理体系,必然会把直接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稳定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不断地提高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相关的税率和征税范围,避免出现税负不均、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分配不公现象。

  “十三五”时期,通过不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税收治理体系,建立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机制,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起来,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如何围绕基本框架,把重点转向税制改革、税收体系健全、征管方法完善等方面,把提高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作为改革和完善的重点,更好地让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协调运行,让税收与经济的关系更加紧密,税收对经济调控的作用更大。

  事实也是,在间接税比重还比较大的情况下,税收制度对企业和经济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增值税,很难起到推动企业创新、激励居民创业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还会遏制企业的创新和居民的创业热情。即便各级采取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手段,鼓励企业创新、居民创业,仍然难以消除企业和居民对税收的恐惧。搞不好,还会出现偷漏税现象,使企业和居民在不知不觉中违反国家法律。    实际上,凡是创新型企业,他们的初始投入都是非常大的。如果在这一环节征收较高比重的税,就会严重遏制企业的创新。反之,如果把该留的税全部留在企业,让企业用于创新、用于再生产、用于发展,带来的增量税收、直接税收会大得多,有的甚至是爆发式增长。如果把增值税全部调整为所得税,那么,企业在初创期间的税负就会很低,就能够拿出更多的财力来用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就能比较快地产生效益,不仅让企业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也能让投资者具有更强的投资信心。而一旦投资成功,企业的效益会大幅增长,由此带来所得税的大幅增多,形成了良性循环,从而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激励企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在经历了多次的改革以后,个人所得税就是工薪税的局面已经得到了一定改善,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在全部个人所得税中的比重也在下降,取而代之的是高收入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在提高。显然,这是最希望看到的结果。需要完善和提升的是,如何从个人转向家庭征收,按照一个家庭的总收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是一个值得好好研究的问题。因为,单凭一个人的收入征税,很容易掩盖掉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状况,以及家庭赡养人口的情况。如果一个人的收入很高,而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很低,只征收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就显得不够公平。如果按照家庭平均收入来计税,就能避免很多不公平因素。同时,加大收入透明力度,杜绝和减少灰色、黑色收入,也对个人收入、个人所得税影响很大。

  按照财政部门相关人员透露的信息,“十四五”时期,将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应当说,房产税立法,已是不可改变的重要任务。前提是,如何改,如何才能真正达到效果。房地产立法,不在速度,而在效率,在于政策出台之后,能否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如果没有把握,宁可慢点,也不匆忙出台。而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房地产试点,效果并不明显,尤其对房价的作用,还显得很无奈。因此,需要进一步的深入调查和认真分析,不搞拍脑袋的事,而要一切从效果入手。一旦个人所得税越来越公平了,对更好地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也能效果更大。在房产税征收中,家庭只有一套房的,还可以将负债纳入抵扣范围,充分体现保护普通居民的特点。    除此之外,遗产与赠予税也可以纳入到立法范畴,至少,应当有明确的立法目标。虽然遗产与赠予税的立法难度很大,容易受到广大居民的反对。但是,可以通过起征点来体现,且不同糊弄的城市起征点不同。如可以把起征点放在新房均价X100平方米以上,那么,无论是一、二线城市,还是三、四线城市,就都有自己的起征点,就不会伤害无辜。且在征税时,需要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最高的税率可达30%以上。如此一来,对公平财富分配,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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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