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摘要]法院认为,海航集团与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 320 家关联公司整体上具备破产重整法定原因,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对其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海航集团等7家公司管理人申请将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南高院裁定书显示,对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法院认为,海航集团与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 320 家关联公司整体上具备破产重整法定原因,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对其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海航集团等7家公司管理人申请将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截图自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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