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融合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的融合,加快长江经济带上的‘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建设,扩大投资和贸易,促进人文交流和民心相通”,并对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构筑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提出了要求。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长江经济带覆盖沿江11个省份,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板块,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占据全国“半壁江山”,生态地位突出,发展潜力巨大,需在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要在统筹沿海沿江沿边和内陆开放、加快培育更多内陆开放高地等方面切实发力,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的融合,更好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 近年来,长江经济带沿江11个省份在对外开放与交流合作上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方面,长江经济带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联互通的架构基本形成。长江黄金水道与沿江铁路枢纽实现联通,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日益加快,长江经济带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不断加强。同时,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持续推进,长江沿线自贸试验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不断释放。另一方面,长江经济带的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机制逐步健全。长江经济带航运联盟等平台在推进长江航运、金融、技术等资源和要素的优化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进一步促进长江经济带相关行业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同时,沿江11个省份也不断探索和完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多样化合作机制。 但也要看到,沿江各省份在加快长江经济带上的“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建设、进一步扩大投资和贸易、促进人文交流和民心相通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发力。具体表现为:跨域物流体系标准化程度仍然不高、区域产业整体国际竞争力有待加强、营商环境需持续优化等。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沿江各省份要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找准各自定位,在推动形成宏大顺畅的国内经济循环的基础上,更好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加快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升沿边开放水平,完善软硬件条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的融合,切实发挥长江经济带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积极架设沟通平台。需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发展战略层面的对话与协商,进一步推动建立政府协商对话机制。比如,以发展中欧班列贸易、国际产能合作为契机,建立沿线国家间主管部门对话协商机制;加强经济政策协调和发展战略对接,推动沿线国家为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等。同时,也要开展多领域的人文交流。 二是系统化构建多式联运国际物流体系。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建立更加顺畅的国内物流与供应链体系;另一方面需加速推进“一带一路”大通道建设,疏通国际物流供应链的“堵点”。对此,要统筹建设国内服务中欧班列和海铁联运的物流枢纽及通道,畅通西部南向、东向大通道,推动“一带一路”沿线港口和场站建设。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与沿线国家合作共建海港、铁路、高速公路、物流分拨中心等基础设施,打造集成的、高标准的物流体系,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三是提升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水平。深入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把长江经济带的优势产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巨大需求有机结合起来,能有效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的融合。为此,要切实发挥城市群的开放引领作用,提升长江经济带对“一带一路”沿线的辐射能级;加快长江经济带上“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建设,显著提升其支撑能力;充分发挥各类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各类企业联合组建跨国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等。 四是深入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在优化长江经济带营商环境、完善中欧班列运行机制等方面切实发力,特别是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广自贸区可复制的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健全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同时,着力提升“一带一路”沿线通关一体化、贸易自由化水平。 (作者:江苏长江经济带研究院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成长春 杨凤华 黄 寰 陈为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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