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资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将银行理财子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范畴,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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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在对《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监管规则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各国反洗钱监管压力增大,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国内反洗钱监管措施。同时,随着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出现各类新型金融业态,需要完善反洗钱监管范围。

《修订草案》新增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同时对金融机构提出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强调根据机构、客户、业务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程序。

人民银行在说明中阐释了修改的必要性。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预防打击金融领域违法活动提出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机制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中的作用。为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围绕金融风险防控要求,坚持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

《修订草案》进一步强调了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同时,《修订草案》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强调反洗钱的持续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