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在深圳施行!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也挂牌成立
每经记者 潘婷 每经编辑 廖丹 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破产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挂牌仪式在深圳市司法局举行。 记者注意到,《破产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对哪些债务人可以进行个人破产、申请个人破产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豁免财产认定等进行了规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记者表示:在以往的观念中,相较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组织,自然人保证被视为更有效的增信措施。然而在胜诉后,债权人往往才会发现,自然人隐蔽财产、虚构债务个别清偿等情形法院很难主动核查,胜诉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此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的诞生能够让债权人直接意识到个人保证的增信局限性,避免陷入惯例的误区。 深圳正式施行个人破产条例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记者注意到,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条例》,满足下列条件的债务人可以进行个人破产: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第一百七十一条显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此外,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那么,申请个人破产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需要证明债权合法有效,经过法定程序催收仍不能得到清偿,以及债务人的身份符合条例第2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自己进行个人破产,还需要提前对自身的资产、负债、破产经过等进行详细梳理。 值得一提的是,《破产条例》显示,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 (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 (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五)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六)豁免债务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七)为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肖飒表示对记者表示:首先,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可通过申请个人破产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并以委托破产管理人和成立债权人管理委员会的形式介入到债务人的资产分配之中,相较于执行程序中对债务人隐匿财产与个别清偿的无可奈何,个人破产制度可对债务人追责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2年的财产变动情况,破产管理人能够在稳定债务人现有财产的同时行使取回权,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国内创业者戏称自己“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究其原因,在于初创企业资金与信用不足,需要实控人或股东以个人名义背书增信,一旦创业失败,特别是服务C端的创业模式,创业者将面临大量的诉讼与非理性催收。而个人破产制度允许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以按比例清偿的方式替代个别清偿,为债权人维权提供有效渠道,一来有效降低了非理性维权的可能,二来给予了个人重新开始的可能。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可在传统的增信方式中减少对个人担保的选择及依赖,认清自然人保证的局限性。 国内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正式挂牌成立 3月1日,国内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挂牌成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破产条例》的创新举措,也是条例实施的前提与保障。 《破产条例》规定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职能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破产署要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系统,登记并公开个人破产案件办理中的重要信息,让债务人接受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确保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能获得经济重生,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得到法律制裁,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行为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二是管理、监督个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依法建立管理人任用、履职、报酬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推动个人破产事务案件的依法高效办理。 三是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共同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成立加强了府院联动,同时,推动部门协同,构建高效、有序的个人破产行政事务办理、信息共享、反破产欺诈等工作机制,实现了破产事务专业化、集约化管理,通过资源整合,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持和服务,为经济发展激发活力,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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