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人脸识别第一案”主诉人郭兵寄出上诉状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11月29日独家获悉,继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之后,“人脸识别第一案”主诉人郭兵今日寄出了上诉状。 据微信公众号“富阳法院”消息,2020年11月20日下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郭兵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该案,被外界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作为野生动物世界年卡会员,郭兵在2019年收到野生动物世界发来的短信,通知他因入园方式升级,此前的指纹识别已取消,要求他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同时,野生动物世界还通过在园区张贴海报(即判决中所指店堂告示)等方式通知了该消息。 从事法律工作的郭兵认为,人脸识别收集的面部特征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愿使用人脸识别系统。 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将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该案于去年11月1日被法院受理,今年6月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 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 在本案中,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但是,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但驳回了其关于确认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后的11月21日,郭兵向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表示:“从判决内容来看,其实我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对于没有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部分,我都是不服的,我都会选择上诉。”郭兵曾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部分包括关于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不过,郭兵并未向贝壳财经记者提供这份刚刚邮寄的上诉状。 郭兵表示,这份上诉状要寄给富阳区人民法院,由富阳区人民法院再转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李大伟 编辑 赵泽 校对 记者邮箱:lidawei@xjb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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