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个人信息,诽谤、骚扰借款人好友,这家公司被判公开道歉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在借款人逾期后,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因骚扰借款人好友的亲朋好友,诽谤借款人好友恶意骗贷,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开道歉:被告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并将道歉内容在被告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所运营的微博维信金科及公司主页公示10日。 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1CN聚投诉平台投诉数据显示,目前依旧有不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无端遭到一些平台的催收骚扰。其中,一些公司、医院因办公电话被频繁拨打,无法正常进行业务。 ▼案件经过 在该案件立案前,原告古女士在2020年3月向聚投诉平台投诉卡卡贷,要求其对该无端诽谤进行说明并道歉,未获处理。原告古女士诉称: 2018年4月23日,古女士还清4月份账单。 2018年4月24日17:00-20:00,古女士的多个亲朋好友接到卡卡贷的催收电话及信息,称“近期会到你家里收款”“古XX恶意骗贷”等。卡卡贷知晓古女士未逾期,只因古女士的朋友林先生逾期联系不上,卡卡贷便骚扰古女士及其亲朋好友,给林先生施压。古女士请卡卡贷停止骚扰其好友,同时转告了林先生。 2018年4月24日21:00-22:00,林先生与卡卡贷联系,请其不要骚扰古女士及古女士的亲朋好友。 2018年4月24日22:00-2018年4月25日1:00,卡卡贷对古女士及其亲戚、朋友及同事进行轰炸式的骚扰,其中拨打古女士电话24次。 2018年4月25日,林先生还款,并要求卡卡贷道歉。 被告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与事实完全不符,并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有瑕疵,被告认为,没有原告提出的侵权行为,以及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发放过任何贷款,被告不是债权人,还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2017年12月22日,原告通过卡卡贷APP与案外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其中约定:贷款人有权委托贷款服务顾问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代收您的应还款项。 对于原告所述被催收、诽谤的情况,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无异。原告及其好友收到多个座机及手机的来电或短信,XX微信号申请添加好友时备注内容为:转达古XX涉嫌恶意骗贷,以合同法201条起诉,无回复视为默认,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好代理律师。 ▼法院评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是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否是被告所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为证明污蔑、诽谤其恶意骗贷不还、损害其名誉权等行为系被告所为的事实,提交了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多份通话录音等证据。一审法院分析认为,综合来看,原告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较为完成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关于被告的工作人员或被告授权的其他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原告的亲属、同事等不特定的多人发送催收相关信息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 其二,如确系被告所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做为卡卡贷APP的运营商,在明知原告未出现逾期的情况下,拨打原告的亲属、同事的电话及发送催收信息、微信等,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从其发送的短信及微信添加好友信息来看,该信息内容并不属实,属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进行不当评论的情形,其诽谤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被告多次拨打原告亲属、同事的电话及散布关于原告恶意骗贷信息的行为,足以引起亲属、同事反感进而降低对原告品德、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原告名誉损害的事实。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无需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其上诉称:没有可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和事实,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存有重大瑕疵,无法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不具有证明效力,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不应认定上诉人有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更不应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对证据瑕疵未予置评,对被上诉人提出的意见未予理会,对证据证明力的推论违背常理,采信证据过于草率,客观事实认定有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认可其系卡卡贷APP的运营主体,代为扣划还款系依据被上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授权,但否认存在违法催债及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而根据本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在卡卡贷APP上办理贷款,且事后被违法催债及侵犯名誉权的事实清楚,上诉人既认可卡卡贷APP具有扣划还款功能,说明卡卡贷APP不但提供放款服务,也从事催收划款业务,被上诉人向银行贷款的欠款信息及个人信息属于被上诉人的个人隐私,上诉人公司作为催收划款平台在催收欠款时应遵循合法及必要原则,不得利用被上诉人隐私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 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多份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上诉人在运营卡卡贷APP的过程中,利用被上诉人在卡卡贷APP上办理贷款时披露的信息催收债款,未合理约束其工作人员催债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原审据此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并无不当,系原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与认定事实中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古女士表示,目前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履行法院判决向其道歉。 就此,聚投诉向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询问,对方回复称:按判决要求,执行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我们正在履行各种程序,具体以法院审核为准。我司一直坚持合法合规运营,也将更加重视用户的权益维护,严格规范员工操守,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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