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并新增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条文,对此法院将如何执行?刑事责任年龄局部调整后,法院审判工作如何衔接?

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发布,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亮明态度:坚决打击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绝不姑息;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家庭,及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严格使用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防止不当适用。

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由少年法庭审理

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让侵害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是对被害人最基本的抚慰,是对社会关切最有效的回应。

本次发布的《意见》重新界定了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厘清未成年人审判与刑事、家事审判的分工,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以保证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平衡,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

周加海解释,做此规定的考虑是,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更要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官负责相关工作,能够更好地保障效果。

他表示,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早日抚平创伤、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及时明确“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了重大完善,加大了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

此外,新增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加海介绍,下一步,要抓紧开展调研,通过完善司法解释、指导文件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明确法律适用、政策执行的具体标准,为下级法院提供办案指导。对有的引发争议、确有错误的案件,该纠正的要坚决依法及时纠正,同时要认真总结、深刻反思,通过完善司法政策、强化监督指导,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刑责年龄局部调整后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必要时出台司法解释

一段时期以来,未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切。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更是将舆论关注推向顶峰。

去年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接下来法院将如何执行相关规定?

周加海称,下一步,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从办好案件和做好延伸两个方面,准确执行好修改后《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

一方面,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切实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

周加海表示,必要时,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是法院要做的另一方面工作。

“这方面要做的工作更多、更难,同时也更有价值和意义。”周加海称,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心理疏导、延伸帮教等将纳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绩效考核

未成年人审判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意见》提出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的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特点和需要,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措施保持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目前的司法统计指标中,部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数据,没有从成人案件的数据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统计。因此,《意见》明确提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专门统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掌握分析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少年司法政策。”

由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审判前后大量的延伸帮教工作,对教育矫治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为准确反映、科学评价少年法庭、少年法官的工作业绩,调动、激励工作积极性,《意见》提出,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称,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的要求,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不能仅以办案数量进行考核。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