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起,国家连续三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然而不少地方的商户却从未感受到这项政策红利,问题到底出在了哪儿?

  近日,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组就部分地方转供电主体收取电价明显高于从电网企业的购电均价这一情况进行了通报,指出转供电环节截留了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

  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什么是转供电?

  2018年至2020年,国家先后实施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再降低10%和工商业电价降低5%政策。但督察组在多地发现,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未将降电价政策红利全面传导至终端用户。

  据澎湃新闻,所谓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简单来说,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通常都是商业综合体及产业园区的租户,并不直接面对电网企业,商户安装的小电表不能直接和供电公司结算。一些商业体经营方或是物业公司,会在转供电环节向电力用户违规加收除电费之外其它费用,比如将服务费用等统一“打包”进电费中。

  换供电环节绝非小事,不仅体量庞大,且直接关乎经营成本。业内有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40万转供电主体,3800万转供户,每年用电量合计约两万亿度。

  今年10月,按照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4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查,结果发现有12个省份的降电价政策红利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电价加价高达150%

  督查组在多地暗访时发现,自2018年以来,商户用电价格并未下降,工商业电价的降价红利几乎都被转供电主体截留:与转供电主体从电网企业所购电价相比,商户所付价格普遍要高出30%以上,部分地方甚至要高出150%。

  据中国青年报,在西宁市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督查组看到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栏显示,商铺缴纳的电费标准是每度1.2元,由0.53元的电度电价和0.67元的公共设施用电及损耗费两部分组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督查组调查发现,该集散中心从电网企业的最新购电均价仅为0.48元/度,而供给商户却收取1.2元/度,加价幅度达到了150%。督查组走访了部分商户,均反映集散中心一直按每度1.2元的标准收电费,自2018年以来从来没有降过价,没有将国家连续3年实施的降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下去。

  除了在电费中违法加收其他费用,有的地方甚至存在商业用电被两次转供的情况。

  在西安雁塔区曲江创客大街,督查组了解到商户向物业公司缴纳的电费价格标准为1.6元/度。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该物业公司为二级转供电主体,其向上级转供电主体支付电价约为1.2元/度,最终到达商户的已经是经过两次加价的“三手电”。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知道国家近几年一直在降电价,但苦于上级转供电主体不降价,加上公共用电和各类运营费用,其执行的转供电价格近年来一直维持在1.6元/度的水平。经国家电网公司陕西分公司确认,电网公司直接供电主体为西安曲江国际会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1—9月,该主体向电网公司支付的用电均价为0.64元/度。经过二次转供后,终端商户需要支付的电价变成了1.6元/度,加价幅度超过150%。

  “陕西部分地方电价经多次转供大幅度提升”,督查组在11月23日发布的通报中写道。

  不仅是青海和陕西,督查组还发现,北京、河北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收取电价明显高于从电网企业的购电均价;黑龙江、湖南、广东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收费标准远超当地目录电价;上海、江苏、河南等地部分转供电主体近3年来普遍未落实降低电价政策;浙江、新疆等地部分供电主体在加价基础上又额外收取损耗费和服务费。

  编辑|夏志坚 杜恒峰

  校对|孙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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