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发布地方 政府可从五大方面推进
每经特约评论员 郭沛源 安国俊 2021年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办公厅及国管局办公室等九部门联合发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了我国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的申报工作。地方政府应抓住机会,大力促进地方气候投融资。 气候投融资提供政策机会 所谓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气候投融资活动有两个主要的支持范围:一是减缓气候变化,二是适应气候变化,最终目标是通过抑制高碳投资、促进低碳投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和高质量发展的协同目标。 气候投融资意义重大。因为要实现“双碳”目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仅仅依靠财政资金是远远不够的,政府还必须通过监管、激励等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市场资金投向气候领域。中央部委已经开始采取行动,譬如近期央行推出的碳减排支持工具,鼓励商业银行为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放贷。同样,地方政府也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引导市场资金支持当地的“双碳”工作。 上述《方案》的发布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很好的政策机会。一方面,成为气候投融资试点的地方政府可以获得政策红利。《方案》明确,鼓励试点地方充分发挥创新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九部门也会加强对试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成为气候投融资试点可以显著提升地方的“双碳”工作形象,一些好的做法将会凝练成最佳案例和有效模式,还有机会成为先进典型,在国内外宣传推广。 那么,怎样才能成为气候投融资的首批地方试点呢?《方案》提出四项要求。首先,申请地方必须是国家级新区或地级市政府。其次,申请地方近三年完成温室气体控制、碳强度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森林覆盖率等应对气候变化类约束性指标的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且近年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再次,申请地方要有特色、有亮点,具有先行先试、辐射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优先考虑已经有相关工作基础的。最后,申报地方要明确配套承诺,包括领导组织、资金配套、项目库建设等。 前两条是“硬件”要求,后两条是“软件”要求。相较“硬件”,“软件”更能凸显地方政府促进气候投融资的意愿。 对地方政府的五点建议 通读《方案》全文,结合绿色金融及“双碳”工作相关的政策精神,笔者对地方政府申请试点、促进气候投融资工作提出五点建议。 第一,地方气候投融资工作要与地方转型协同。气候投融资最终要服务双碳目标,因此地方气候投融资工作必须要与当地的零碳转型协同。这点很关键。各地因为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禀赋不同、产业结构不同,转型路径可能不一样。对转型压力较大的地方来说,重点“向内”,即筹集资金助力当地转型;对转型压力不大的地方来说,重点“向外”,即筹集资金助力其他地区转型,气候投融资将成为当地金融发展的新增长点。 第二,地方政府要抓住特点打造亮点。地方试点的目的是探索差异化路径,因此一定要结合当地特点,找出和打造亮点。《方案》中提及一系列重点任务,包括遏制“双高”项目盲目发展、发展碳金融,等等,笔者认为不必平均用力,而是要抓某一个或几个点。回答好几个问题:地方有什么特色?这些特色对国内同类地区是否可借鉴?这些工作是否已有基础? 第三,气候投融资工作要以项目和产品为依托。气候投融资活动是金融活动的一种,但凡金融活动,一般都会涉及到投资一方、被投资一方。投资一方要有相应的金融产品,被投资一方要有相应的与气候相关的项目。因此,地方政府促进气候投融资,要以项目和产品为依托。《方案》也鼓励地方对标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培育本区域气候投融资项目;鼓励试点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在一些地方,政府可以将这项工作与现有的绿色金融的促进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地方政府要强化碳披露和建立碳信息共享平台。应对气候变化的贡献要以碳强度和碳排放的减量来测算。因此,与碳排放相关的核算、披露和共享都是重要基础设施。碳数据不仅能服务宏观的政策目标,也能促进微观的金融产品设计,譬如将碳排放量与资金成本挂钩。因此,建议地方政府要下大力气强化地方企业碳排放核算的监督与管理,建立碳排放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地方政府要用好用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方案》要求地方承诺配套财政资金。笔者建议,地方财政一方面可以支持公共体系的建设,譬如碳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另一方面也可以与激励措施配合运用,譬如对气候相关的贷款予以风险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乃至直接贴息、对碳中和债发行人予以成本补贴的奖励等。这些措施可以帮助地方政府用好、用巧财政资金,让有限的财政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郭沛源系商道融绿董事长、中国责任投资论坛理事长;作者安国俊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责任投资论坛副理事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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