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初审7件法律案
新京报快讯(首席记者 吴为)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岳仲明介绍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情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6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2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这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有7件,包括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等;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黑土地保护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黄河保护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岳仲明介绍,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对公司法修改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同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创造了丰富的公司制度实践经验,司法机关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公司法理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为公司法修改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支撑。 公司法此次修订,保持现行公司法框架结构、基本制度稳定,维护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降低制度转换成本;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对现行公司法作系统的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巩固深化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促进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深入总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创新动能和活力。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产权平等保护等要求,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效能。四是,深入总结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提高投融资效率,规范投融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五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要求,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建设。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和议事程序的重要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该法于1987年制定,2009年作了部分修改。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就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充实“总则”,增加规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等;二是,根据实践发展,规定必要时可以加开常委会会议,并可以采取“现场+网络视频”形式召开会议;三是,优化会议组织安排;四是,增加改进会风会纪有关内容;五是,完善议案审议程序;六是,增加规定常委会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环保、国有资产管理、备案审查工作等报告;七是,增加规定专题询问;八是,完善发言和表决制度;九是,增设“公布”一章,明确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人事任免等事项的公布要求;十是,体现机构改革成果,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职权职责。 关于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为抗击地震、洪水、雨雪冰冻、新冠肺炎疫情等提供了重要法律制度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应对管理带来新的挑战,这些都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 这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坚持党的领导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成果等通过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坚持问题导向,补充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吸收疫情应对中的成功经验;坚持该法突发事件应对管理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定位不变,处理好与本领域其他专门立法的关系,做好衔接配合。 国务院拟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对现行法的名称、体例结构及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新增“管理体制”一章,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理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二是,畅通信息报送和发布渠道;三是,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四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建设;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六是,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 新京报首席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陈荻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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