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当事人,就得让其赔得倾家荡产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当事人 就得让其赔得倾家荡产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越权决策、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表述,在以往极少出现。即便出现,更多的也是追究法律责任,而没有与个人赔偿结合起来。如果将国有资产流失与决策者、操作者、监管者个人利益挂钩,需要决策者、操作者、监管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效率就会大大提高,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也会大大减少。 事实也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围绕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仅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围绕独立董事的各种讨论、议论、建议很多,而且对独立董事也产生了极大的震动,很多独立董事都提出了辞职,甚至包括个别平时喊得震天响的独立董事,也辞去了相关公司的独立董事,从而引发了舆论关于独立董事“不独立也不懂事”的议论,认为某些独立董事就是只顾拿钱、不想履职,就是一个摆设,根本没有发挥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 既然独立董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能够让独立董事们闻风丧胆,让独立董事们辞去不该担任的独立董事职责,认识到了肩上的担子,为什么就不能在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上也采用相同的方式,将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人、责任人等挂起钩来,以增强各方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法律意识呢。 我们注意到,财政部在这项规定中,已经将金融国有资产的转让原则、转让方式、转让程序、转让价格确定、转让责任等都表述得十分明确,提出了清晰的政策界限。在此基础上,首次将金融国有资产流失与责任人个人利益挂钩,且不仅仅是金融企业责任人,也包括金融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也就是财政部门自己的责任紧紧联系在一起,可谓真正做到了责任到人、责任到位。 所谓国有资产,就是全民资产,是每一位公民自己的资产,就需要每一位公民都承担起保护国有资产的责任。虽然国有企业中有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之分,有大企业、中小企业之别,但是,只要是国有企业,其资产就是国家所有、人民所有,就要维护其尊严,就要确保其不出现流失现象,就要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监管者、责任者,当然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保护国有资产的责任,要认真、尽责、规范地保护国有资产。即便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转让,也一定要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方法合理、操作透明,不能有任何私心私利,更不能利用国有资产转让牟取个人利益、侵吞国有资产。如果这样,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金融国有资产转让,包括已经认定为不良资产的金融国有资产转让,都有比较大的操作空间,且往往与其他企业利益紧密相关,如果在转让过程中出现行为不规范现象,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会给企业、居民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前些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在不良金融债权转让过程中,就出现了大量金融国有资产资产流失和转让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有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还存在十分严重的腐败和贪污问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如赖小民,其案值就高达18亿元,真正是耸人听闻。 因此,希望此次财政部的规定发布以后,能够对金融资产转让起到积极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能够在金融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不出现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现象,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如果发现有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就要严格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将国有资产流失与责任者个人利益挂起钩来,对责任者个人追究赔偿责任,使其倾家荡产,真正起到震慑和威慑作用。同时,我们也希望国资委出台相同的政策规定,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与管理者、责任者、监管者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责任。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谭浩俊。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