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8日,从永定门外北望北京中轴线。 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2012年,国家文物局将北京中轴线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规定,遗产申报地需要颁布实施遗产保护的地方专项法规。制定《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是《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任期内调研起草,条件成熟时制定、修订的法规”项目。

新京报讯 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外,中轴线遗产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重点管控区域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第五立面。

12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未来,北京对中轴线的保护将有专门法规规范,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重城廓的平面空间结构,历史街巷(含胡同)的肌理走向等都将得到保持。

中轴线文保对象分三个部分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北京的一张金名片,中轴线是北京老城的灵魂和脊梁,代表了东方文明古都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最高成就。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2012年,国家文物局将北京中轴线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规定,遗产申报地需要颁布实施遗产保护的地方专项法规。制定《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是《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任期内调研起草,条件成熟时制定、修订的法规”项目。

《条例(草案)》明确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分布于钟楼、鼓楼到永定门城楼的传统城市轴线以及紧邻其左右两侧、富有层次和秩序性的一系列建筑群、历史道路、桥梁及其遗址。二是承载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价值的遗产环境构成要素。三是在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中轴线作出突出贡献将获奖励

李富莹介绍,为了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北京建立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重大事项;市政府确定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具体统筹遗产的日常保护、监测、研究、展示等工作。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建立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从文物保护、规划、建筑、考古、法律、历史等相关领域内遴选专家学者组成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决策,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同时,《条例(草案)》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活动。

保护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获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保持四重城廓的平面空间结构

《条例(草案)》对中轴线实行分类分区保护,根据道路、广场、历史街巷、景观视廊、河湖水系等保护对象的不同类型提出七项保护要求。

比如,《条例(草案)》要求中轴线东、西两侧的建筑界面应当完整、连续,位置和风貌应当符合中轴线不同段落历史形成的各具特色的传统原貌。保持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重城廓的平面空间结构,保护和展现重要历史文化节点,强化老城历史格局;保持历史街巷(含胡同)的肌理走向、现存的传统空间尺度和特色风貌。

中轴线的古木也得到了保护,要求保持和延续历史街巷(含胡同)绿化和院落绿化,突出绿树掩映的传统城市特色,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原则上不原址重建毁坏文物

李富莹介绍,《条例(草案)》将保护区域分为遗产区、缓冲区、环境区,针对保护对象和保护区域的不同要求,规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条例(草案)》要求制定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相关的景观视廊名录,划定重点管控区域,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第五立面等。对于遗产全部毁坏的,实施遗址保护,通过地面标识等手法提示文物历史位置或者展示历史信息,原则上不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外,遗产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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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保护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介绍,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等的保护重视程度,《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表述为:“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挂牌保护院落、名人旧(故)居等。”同时,在附则部分第七十六条中增加对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做名词解释的内容。

因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为腾退保护和改造提供法治保障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内,《条例(草案)》禁止从事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包括擅自拆除既有建筑,从事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布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等。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等,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此提供制度支持,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对于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安全,破坏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传统风貌、空间环境,不符合保护规划有关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等要求,以及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房屋征收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保护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新京报首席记者 李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