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新京报快讯(记者 马瑾倩)民政部官网6月7日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其中明确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命名混淆概念,分支机构下也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通知明确,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 但同时也明确了3项限制: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分。 同时,对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对分支(代表)机构印章要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 此外,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新京报记者 马瑾倩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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