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下老板的“潜规则”要求后,90后女员工陷入维权困境
法官敲下木槌,宣告休庭,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22号法庭紧闭的门打开,原告张丽欣和律师从门里走了出来。被告姚某仍旧留在法庭的椅子上,看到门外守候的媒体记者,他戴上口罩,并要求法警保护他。 姚某年龄不到四十,身高不到一米七,白衬衣黑裤,四川某某应急大数据有限公司(下称某应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9岁的张丽欣,身高一米六多,穿黑色长裙。在这家公司工作时,张丽欣担任姚某的助理。 5月7日中午,这是两人第六次在法庭上见面,距离立案已经过去了597天。 5月7日,法院大屏幕上显示开庭信息。 新京报记者 苑苏文 摄 张丽欣起诉的案由是“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在2019年9月18日受理。根据诉状,张丽欣认为,姚某与她共事时,对她进行性骚扰,她要求姚某和某应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张丽欣录下了姚某说的话,并作为证据提交。那是在2019年3月2日,周六,张丽欣用伪装成手环和脚环的设备,录下了中午和深夜与姚某谈话的内容。中午的对话中,姚某明确提出“潜规则”的要求,晚上的对话中,姚某给张丽欣放了色情影片,倒了红酒,“做了很过分的事”。 张丽欣于一周后离职,并向警方报案,由于存在证据不足,警方未能认定姚某涉嫌刑事犯罪。后来,张丽欣写信举报,引起四川省妇联关注,并为其联系法律援助律师。 一位提供援助的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性侵害往往发生在私密时刻,发生时间短,事后取证难,张丽欣的录音和录像是难得的证据。 新京报记者获悉,目前尚没有一例判赔企业应就董事高管性侵女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案例。 “发生了非常过分的事” 夜已深,没有店铺营业。张丽欣的同事刘畅在路边花坛上坐着。 他的对面是某高档小区出口,他在等张丽欣从里面出来。 路灯下,刘畅看着手机里的时间从2019年3月2日跳到3月3日。到了凌晨,张丽欣进小区找姚某就已经两个小时了,算起来,身上的录音设备电量也快要耗尽。刘畅给张丽欣打电话,无法接通,发微信也没有回复,他又想起张丽欣的叮嘱:“如果太久没联系你,就报警”。 “当时判断不清楚他们到底是什么情况。”刘畅向新京报记者回忆,犹豫中自己给老板姚某打去电话,想探听两人状况,“我想不管他想做什么,我这边打个电话都能中断他的行为。” 拨号两次后,姚某接了电话。刘畅借口汇报项目,两人通话一分多钟。“他那边有点着急,就说自己知道了,很快就把电话挂了。” 回忆起老板的语气,刘畅觉得还算冷静,但背景音里没有听到张丽欣的动静。 眼看就要凌晨一点了,刘畅扫了个共享单车,准备到派出所报警。出发前,他试着再次呼叫张丽欣,电话终于接通了,“师傅快到了是吧,我就在小区门口。”——张丽欣当时正走出小区,姚某在旁边送着,她把刘畅的来电“掩护”成了网约车。 张丽欣在姚某的注视下上了车。确保姚某走开后,她才再次联系刘畅,让司机绕回去接上他。 2021年5月7日,在法庭外等候的刘畅回忆,那晚他与张丽欣会合后,发现对方的表情很严肃。“愤慨”,他用这个词概括张丽欣当时的状态。 据刘畅回忆,张丽欣当时称“发生了非常过分的事”,他提议报警,张丽欣却称“还没有想好”,并向他解释,自己的毕业证还押在公司,上个月的工资还没拿到。 张丽欣说,2019年春节假期之后,她被调离了业务岗位,“工资要低一点”,在她表达抗议后,姚某提出约谈,“要跟我探讨一下我到底适合做什么,以后怎么做,工资要怎么给我发。” 张丽欣曾担任姚某的助理,“预感到他会说什么”。于是,她找到了同事刘畅,沟通取证的方法。 刘畅告诉记者,在这年二月份开始,他就购买了便携设备,试图在工作场所录音录像,这么做的灵感来自一篇新闻报道,有公司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的违规业务,公司被查后承担了连带责任。 刘畅说,看完那篇报道,联想到姚某曾差遣员工私自将房东的椅子搬走,归为己有,为了自我保护,他就购买了录音设备,“万一出了事能说清楚。” 员工在姚某家工作的照片。受访者张丽欣供图 老板深夜“约谈”被录下 这些录音录像设备被制成环状,在街头的电子商店就可买到。 张丽欣佩戴了“手环”和“脚环”。“手环能录音,脚环能录像。”她说,唯一能录音的手环是向刘畅借的,充满电可用两个小时。 姚某约了周六中午,“身体有点抗拒”,张丽欣迟到了十五分钟。 手环录下了姚某说出的话。这些音频在张丽欣归还手环后,就存到了刘畅的电脑里。 刘畅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了这些音频。 2019年3月2日中午,张丽欣到达姚某位于某小区的住处,公司员工时常前往这间住处加班,因此也被员工当作工作地点。两人谈话时长约一小时十五分钟,期间姚某多次强行拥抱张丽欣,张丽欣对拥抱表示拒绝,有几次甚至惊叫了起来。 在录音里,姚某说:“不讲感情看来你的工作状态就只值五六千”、“讲感情我就把房租费给你出了,分分钟的事,懂了不?”、“女人需要用好的就是用好男人,这是你们的优势,懂了不,不针对我哈。”、“我就改变你的状态,就是在不伤害你,不让你怀孕,不伤害你男朋友的前提下,我也不是很垃圾。” “它其实是一种潜规则,真实的就是这样。”姚某还说。 “对你的领导,有爱,有敬意,知恩图报,你的钱也出来了。”姚某指明了“互相信任的模式”。 “我接受了,我就直接过来找你,不接受的话,就给你打电话说。”临别前,张丽欣说。 这天晚上,张丽欣给姚某打了电话,晚上十点半,她同意姚某开车接她。“我当时在想,这个事情要讲清楚,反正我不接受你的规则,如果还是降薪,我肯定也不打算干了。”张丽欣告诉记者,自己当时不想和老板撕破脸,“工作很难找,我上个月的钱还没发。” 她说,自己当时认为,姚某不会强行对她造成伤害。“姚某个子不高,很瘦一个人,感觉力量也不是很大,强迫不了别人。” “我没想到的是,他再弱小,力量也是比我大得多。” 根据手环里的录音,姚某接到张丽欣之后,随即没收了她的工作手机和私人手机,接着,两人在小区楼下步行聊天。到了晚上十一点半左右,姚某邀请张丽欣上楼看电影,并告诉她“刚刚十一点”,张丽欣要求“十二点前必须回家”,到家后,她继续还谈工作“能不能解决下我的工作问题,我要失业了感觉。” 姚某播放了色情影片,还给张丽欣倒了红酒。接近十二点,张丽欣借故去了厕所。手环响起一阵震动,或许是关机的声音。 张丽欣说,手环关机了,没能录下她后来的呼救。她还说,姚某翻到她身上,试图与她发生关系,由于她当时穿了毛衣和长裤,对方未能得逞,之后两人冷静了20分钟后,姚某送她出小区。 工资与红包 2019年3月9日,发生这件事7天后,张丽欣办完了离职手续。在她提供的离职登记表照片上面,离职理由手写着“不会做人”。之后张丽欣去报警,但由于时间已经过了几天,存在证据不足,音频无法证明她被强制猥亵,警方未能认定姚某涉嫌刑事犯罪。 办案人员曾指出,张丽欣与姚某之间私人红包往来,令此案存在疑点。 对此,张丽欣有着自己的解释。她告诉记者,这是因为她只是将私人红包当做工资。“我们合同工资只有两千块,其他的绩效都是私下转账。”她说,姚某时常布置任务,完成任务后才能领到工资,转账也是由其个人或财务私下红包发放。 张丽欣展示了微信记录。新京报记者看到,她在某应急公司工作期间,持续收到的微信转账中,既有来自公司财务人员的,也有姚某的。其中,姚某转账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 刘畅告诉记者,他也是这样向姚某和公司讨要工资。 2018年5月,张丽欣通过招聘入职姚平控制的某应急公司,岗位是总经理助理。她回忆,刚入职时,姚某向她承诺会重用她,还出钱帮她租房子。张丽欣说,租的是130平米的大房子,姚某出了三分之二的房租,理由是租大房子放公司机密文件,让她看管,因此给了姚某住房钥匙。 张丽欣说,在她举报性骚扰后,姚某曾对外说两人有恋爱关系,还以张丽欣曾请他看电影为佐证。对此,张丽欣称“不可能”,因为自己有男朋友。请姚看电影之事,也是因为当天姚请她吃饭,她为了感谢请老板看电影。那天,电影散场后不久她就联系了男朋友,并有聊天截图为证。 张丽欣说,作为姚某助理,她与其私下往来频繁,自工作之初就遭到过骚扰,但此前对于拉手,搂抱,甚至性质更恶劣的行为,她都是采取躲避的态度,为了工作而隐忍。 多名前员工指证姚某“动手动脚” 在手环所录的音频里,姚某在“指点”张丽欣时,提到了两名女员工,称给她们买了房和车。记者联系这两位员工,她们在电话中都拒绝接受采访。 形成对比的是,除了张丽欣,还有其他员工的指认姚某“动手动脚”。 前女员工晓彤说,刚入职这家公司时,她发现姚某会在和女员工开玩笑时,伸手去揉女员工的肩膀。“我以为他是属于那种比较搞笑,比较随意的人,就没太在意。” 但有一次,晓彤要请假的时候,却被老板的“热情”吓到了。据她回忆,当时她母亲生病,她想请假回老家。公司的规定是请假直接开除,她于是直接找到了姚某,姚某带她去酒店吃饭,在饭桌上对她表达“喜爱”,在车上抓她的手,还把毛巾垫到她的胸部与安全带接触的部分。晓彤说,临别时,姚某要给她几千元现金,还问“能抱你一下吗?” 晓彤说,当时她已经结婚了,拒绝了姚某的所有要求,第二天就辞职了。辞职后,姚某押着她的毕业证不归还,她带家人去找他,报警之后才拿回毕业证,但发现毕业证原件被姚某用笔画花了。“真的,就跟小孩一样,他干的那些事情我们想都想不到。”提起此事,晓彤仍然感到震惊。 毕业证事件也令前员工王小美心有余悸。三年前她入职这家公司时,只有21岁,为了帮辞职的晓彤拿回毕业证,她在微信里告诉了晓彤姚某所在的办公区,此事被姚某发现后,从办公桌下拿出电击棍对她进行威胁。 王小美说,姚某在车上时常对她动手动脚,公司人员流动率很大。“他对每个女生都会下手。” 前员工刘媛媛告诉记者,她遭到过姚某的搂抱,还有不计其数的言语骚扰,但她认为“没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就忍了”。她辞职后,公司还欠了她几个月的工资。 5月5日,新京报记者电话、短信联系姚某,提出采访请求,均未获回复。当天下午,记者前往这些前员工所透露的多个上班地点寻找姚某,均未找到。在据称是姚某住处的某居民小区住宅,敲门后片刻,一个个子不高、略瘦的男子开门,记者向其表明身份和来意时,男子迅速将门关上,并上了两道锁。 老板反指女员工侵犯隐私 “没有想到要报警,都想的是离职。”王小美说,对于这些在职场遭遇的性骚扰,她明白自己没有证据,所以对维权信心不大。 因此,王小美、晓彤和刘媛媛对张丽欣的证据寄予希望。报警未果后,张丽欣写信举报姚某的性骚扰行为,多名前员工也都签了字,决定联名举报。刘畅身为男性,也愿意作为证人证明此事。他告诉记者,曾看到姚某捏女员工裸露的手臂,引发女员工抗拒性的闪躲。 张丽欣的举报引起了四川省妇联关注,并为她联系法律援助律师,对姚某和某应急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 民事起诉状称,不被性骚扰,是妇女的法定权利;同时,作为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安全环境下工作的权利。第一被告姚某利用其在公司中的职权,对女员工实施猥亵,性骚扰且造成心理伤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仅没有依照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尽到其“应当预防和制止女职工的性骚扰”之法定义务,反而为虎作伥,为姚某提供便利条件,使姚某的侵害行为得以发生,导致张丽欣遭受人身、精神损害,劳动工作能力受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案审理期间,姚某曾向警方报案,称张丽欣录音的行为侵犯其隐私,但警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姚某提起行政复议未果后,对受理此案的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下称龙泉驿区分局),以及张丽欣提起诉讼,但两审均败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成都市中院的终审行政判决书中,认为“姚某对张丽欣实施了超出同事关系和非张丽欣自愿的肢体接触”、“ 张丽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所收集的视频音频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专家:录音录像违法行为不属侵权 法学专家指出,将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并不属于侵权行为。 “违法行为的隐私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且不侵害第三人,那么这种涉及人身权利的取证权完全可以对抗施害者的隐私权。”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吴允锋说。 吴允锋还指出,“对性骚扰行为预先进行录像的行为,不仅不存在所谓侵犯隐私的问题,而且恰恰是一种值得高度肯定、提倡和鼓励的取证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打击和预防性骚扰。” 他表示,性骚扰难以事后取证,言语上的性骚扰行为通过录音、录像进行取证非常有用。“这种录音录像是交给相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使用途径是合法合规的,因为并没有在社会上进行散播、扩大。”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马寅翔也指出,性骚扰是即时性的、趁被害人不注意时发生的,而当员工意识到的时候,骚扰行为已经完成了。并且,性骚扰是语言方面、肢体接触方面的行为,相比于殴打所产生的明显痕迹,性骚扰没办法找到客观的、有痕迹的证据,只能是“我被老板性骚扰了”的自我感受。 性骚扰事后取证更加困难。“一般来说,较有法律意识的受害者会在事后进行补证,比如用迂回的方式询问老板刚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行为,并录下老板承认所作所为的话语,或者提供微信截图。但时,但凡老板有警惕心,他们都会否认,这样便拿不出切实可行的证据。较为有利的证据则是监控录像。”马寅翔说。 “所以总的来说,很多案件中女性受到了性骚扰,大家对其倾注同情,但由于缺乏证据,没办法作出相应判决。”马寅翔还指出,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排除伪装遭遇性骚扰,向对方勒索“好处”的案例。 马寅翔提醒,因为性骚扰难以取证,所以需要事先的预防,当两个人独处一室的时候,要保持警惕心,比如将门敞开,或事先录音。 “当然录音可能会涉及商业机密,如果录音内容跟性骚扰没关系,需要及时删除,否则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前途。如果被性骚扰,受害者可以及时作出反应,故意抬高声音或大声呵斥,引发同事们的关注,这样同事间可以作个旁证。”他说,但即使这样,只是通过间接的证据证明可能受到了性骚扰,法官依然不能百分百地排除员工栽赃陷害的可能。 记者了解到,国家已经将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负有防治职场性骚扰义务纳入民法典草案,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8年底把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案由。但目前,还没有一例判赔企业应就董事高管性侵女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案例。 马寅翔认为,《民法典》的条款提出的是非常原则化的要求,“虽然它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以预防性骚扰,但是并没有处罚那些未采取措施的单位,因而缺乏强制性。” “社会当下对于性骚扰的关注比较低,言语和动作上的性骚扰可能只会被认为是轻微的侵犯,不被认为到达严重的程度,然而大家没有想到对于女性而言,这些行为已经是对于人格的极大侮辱了。”他说,随着全社会生活水准提高,人们对于保护人格尊严权利的认知也进一步提高之后,立法才会有一个跟进,针对性骚扰,可能会出台专门的立法,民法典的规定会更加细化。 (张丽欣、姚某、刘畅、王小美、晓彤、刘媛媛均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苑苏文 实习生 陈思羽 编辑 袁国礼 校对 张彦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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